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096/2024-00047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水利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1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有效 |
一、修订背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推行是落实行政许可法,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措施。为做好与上位制度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各类水工程建设,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修订《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2024年5月,省水利厅开展《细则》修订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全面收集梳理水利部、流域机构及相关省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情况,并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修订建议。二是认真组织起草。多次组织《细则》修订稿讨论,厅相关部门、单位组建专班,相互配合,逐条推敲条款内容,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三是多方征求意见。共收到省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反馈意见27条,经逐条讨论,认真研究,大部分予以采纳。今年10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11月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20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审查签署时序、权限、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工程包括水库、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二)完善了审查签署时序。《细则》衔接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上位法要求,规定建设单位需在水工程开工建设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三)确定了审查签署权限。《细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了省级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江河、河湖名录,规定了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并要求制定相应名录。
(四)规范了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细则》规定了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签署条件、审批时效等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水工程,提出了简化或合并审查审批的便利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五)强化了监督管理责任。《细则》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上报、水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以及相应违法行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确保水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合理。
政策原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