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096/2024-00049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水利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6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6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省水利厅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继续有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有效 |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部署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规定,于今年6月下旬,组织各处室、单位对现行有效7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最新政策相一致,对设置考核评估、示范创建活动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冠以“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宣布继续,确保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一、对16件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符合基层减负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苏水基〔2003〕44号)
废止理由:文件制定较早,较多条款与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不符。
2.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苏水规〔2010〕4号文)
废止理由:属于考核评估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苏水规〔2011〕2号文件印发)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最新规定不符。
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3〕8号)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规定不符。
5.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水规〔2013〕9号)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管理的规定不符。
6.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2号)
废止理由:属于考核评估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7.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废止理由:属于示范创建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8.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9号)
废止理由:属于示范创建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9.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6号)
废止理由:文件制定较早,部分条款与当前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符。
10.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7号)
废止理由:文件制定较早,部分条款与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不符。
11.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苏水规〔2018〕5号)
废止理由:属于示范创建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1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9〕2号)
废止理由:与《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不符,制定主体应为省住建厅。
1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0〕7号)
废止理由:属于示范创建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14.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1号)
废止理由:属于示范创建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15.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7号)
废止理由:履约信用等级赋分值对省外企业不公平。
16.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3〕3号)
废止理由:属于示范创建事项,与当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
二、对3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1.《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全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修改理由:根据2023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修改。第三十条 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
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水规〔2022〕3号)
将第八条第六项中“评标基准价宜采用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复合计算方式,最高投标限价权重系数原则上不低于0.6。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幅度时(如85%)可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修改为“标基准价宜采用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复合计算方式,最高投标限价权重系数原则上不低于0.6,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计算方式可根据投标人数量进行优化调整。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幅度时可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修改理由:引导招标人优化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及评标基准价计算,增加报价得分不确定性,强化市场公平竞争。
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4〕2号)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江苏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所有资质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实行安管人员信息化管理。”
修改理由:响应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的有关要求,取消对水利企业动态资质核查。
三、对9件冠以“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我厅组织对冠以“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7件为2022年8月1日前制定)与当前上位法规定和当前管理需求相适应,需要继续实施。具体包括:
1.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2〕1号)
2.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苏水规〔2013〕1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4〕1号)
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3号)
5.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6.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5号)
7.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6号)
8.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水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2〕4号)
9.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3〕2号)
上述9件文件中“暂行”或者“试行”内容删除,并予以重新公布。、
政策原文:《省水利厅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继续有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