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096/2025-0002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水利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30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3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解读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立足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是调整补偿对象。明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除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蓄滞洪区内依法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者以及蓄滞洪区内住房的所有权人。
二是完善补偿范围。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变化情况,将家庭以外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机械纳入补偿范围,将纳入补偿范围的“役畜”调整为“饲养的畜禽”。
三是健全补偿办法。统筹兼顾补偿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蓄滞洪区运用后,对规定范围内的损失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四是优化补偿程序。进一步明确补偿资金承担方式,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总额的70%;简化补偿资金发放方式,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至补偿对象银行账户;建立补偿资金预拨机制,对损失严重的可以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并及时支付给补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