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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96/2025-00025 发布机构 淮安市水利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8-19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8-19 失效日期
名  称 《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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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解读

近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4号公告:《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全市湿地保护事业发展,其立法实践也为全国湿地保护立法贡献了淮安经验。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修订后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湿地保护的新情况新挑战不断涌现,《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出现了一些与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在内容表述、职责划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投入机制、部门合力形成等方面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加之,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湿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于2024年12月编制印发了《淮安市湿地保护规划(2021-2035)》,开启了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全局性、纲领性的规范指引,全市湿地保护具体实践也更丰富,经验更为成熟。这些内容都通过对《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予以固化。

新修正的《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共6章36条,坚持问题导向和守正创新。一是强化资源管理,注重湿地修复。在总则部分规定“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设立“湿地资源管理”专章,对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湿地占用管控、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等作出规定。在第三章增加规定湿地修复原则,进一步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注重合力形成。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湿地管护单位职责,重点明确湿地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行政、文旅、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责任落实。同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促进湿地保护合力的形成。三是强化制度创新,彰显淮安特色。前者主要体现在湿地资源保护评估、湿地生态用水补水、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以及联合执法、公益诉讼等规定之中;后者主要体现在古淮河、白马湖等自然公园,市级湿地,湿地保护小区以及小微湿地等规定之中。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湿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第二十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工作,改善和提升小微湿地生态功能。”四是强化宣传教育,推动成果转化。提倡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支持各类科研、科普活动,强化多渠道多层次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如:第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在第五条镇街职责中增加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同时注重价值转化,在坚持保护第一基础上,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如: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通过构建“宣传—保护—利用”体系,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政策原文:http://slj.huaian.gov.cn/col/5502_555564/art/17539776/1755590580501JCm1Bqt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