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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围湖造地案(他山之石)
时间:2021-04-26    来源:淮安市水利局

案件介绍2010年4月19日,江苏省某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称:江苏省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围湖造地。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自2010年2月18日起擅自在湖荡填埋拆除老厂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围湖造地长508米,东边宽13米,西边宽10米,面积6989平方米。某市水利局在4月29日进行调查取证后,决定立案查处。5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

评析意见: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具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水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