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0日至12日,江苏省某市路桥总公司盐通高速三标段项目经理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通扬河特大桥施工时擅自平毁通扬河某段河堤,毁堤长度57米,宽度37米,并将河堤土方推入河床内,既毁坏了堤防,又堵塞了航道。该项目经理部的违法行为被该市水务局和市航道站共同查处。市航道站以毁堤土被推入航道阻航为由,对该项目经理部处以2000元的罚款。市水务局以该项目经理部违法平毁河堤、降低防洪标准为由,作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目经理部于6月24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法律问题:
某市水务局和市航道站对当事人分别处以18000元和2000元的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评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准确把握对“一事”与“不再罚”的界定
“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者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其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其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其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不再罚”的含义
“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罚款的处罚。因此,“一事不再罚”意味着: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事实,同一个行政主体不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两个以上的罚款决定,也
不得由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各以自己的理由作出两次以上的罚款决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某市路桥总公司盐通高速三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执法主体都可以对其以不同的理由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是,两个执法主体不可以都对其处以罚款。市航道站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市水务局又对其处以18000
元的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实践中,一般遵循“谁先发现,谁先查处”的原则,对于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但是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