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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某市杨某在长江非法采砂案
时间:2022-02-09    来源:淮安市水利局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4日晚21点30分左右,某市政府组织港口局、水政监察大队、水警大队及海事局四部门对长江非法采砂进行专项整治联合巡查,发现杨某将采砂船停泊在长江福北水道,准备采砂。执法人员立即登船进行现场取证,对当事人做调查询问笔录,并对采砂船进行暂扣,扣押至某渔轮二厂码头。2010年9月5日上午,市水利局向当事人杨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某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市水利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于9月5日对杨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杨某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日将1万元罚款缴至某市财政局罚没款专用账户。

法律问题:

扣押或者暂扣应当注意的事项。

评析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五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盘问、留置盘问、扣留、拘留、人身检查等;二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查封、封存、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三是扣押财物,如扣押、暂扣、扣留等;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