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6年春节前,陈某家中被盗。为防盗,陈某于大年初六在里运河南堤背水面管理范围内,擅自拆除原简易围墙,重新构建砖混结构坚实围墙。期间,被村委会派人制止(尚未完工)。2006年2月11日某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陈某的违法行为后,当场要求陈某停止违法行为。2006年2月13日某县水利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同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经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现场勘验等,查证陈某在里运河南堤背水面管理范围内建设围墙33米,计66平方米。2月18日,某县水利局对这起违法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考虑到陈某在拆除后,可能有上千元损失,应当给陈某要求听证的权利,最终形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的意见。2月23日向陈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3月1日某县水利局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限于2006年2月27日前自行拆除违反水法规建设的围墙;2、警告的行政处罚。陈某在规定的限期内自动拆除了违法建设。
法律问题:什么类型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评析意见:当事人对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该县水利局认为陈某在拆除违章建筑后,可能有上千元损失,所以告知陈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从一个层面上讲,某县水利局在办案过程中谨慎、细致,力求从各个方面对违法事实进行求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必经阶段,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权益的合法实施得到体现。不能仅因为拆除违法建筑受到损失,就启动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都是法定的,但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要经过听证程序。而该县水利局对陈某作出的限期拆除所建围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听证范围,对其发出陈述、申辩的告知即可,而无需告知其听证权利。(江苏省水利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