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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立案的条件及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律意义——江苏省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围湖造地案
时间:2022-11-23    来源:淮安市水利局

案情介绍:2010年4月19日,江苏省某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称:江苏省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围湖造地。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自2010年2月18日起擅自在湖荡填埋拆除老厂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围湖造地长508米,东边宽13米,西边宽10米,面积6989平方米。某市水利局在4月29日进行调查取证后,决定立案查处。5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评析意见: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并在追究时效内,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标志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除依法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外,一般都应当先立案再进行调查处理。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水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因此,水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可以概括如下:第一,行政机关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第二,涉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第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第五,不属于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江苏省水利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