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23时30分左右,XX市水利局开展夜间突击执法检查,在小盐河宁连路大桥南侧200米、宁连路东侧查获一辆泥浆车,该车正在通过排水沟向小盐河排放泥浆。
【调查与处理】
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排泥浆工人停止排放泥浆,要求驾驶员配合调查。23时40分左右,当事人赵某和泥浆车车主李某赶到现场说明情况;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属地海口路派出所,请求民警到现场支持执法,当事人赵某同意全力配合市水利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执法工作,要求驾驶员将涉案泥浆车开到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院内保存。7月15日,经XX市水利局领导审批同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赵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和《证据先行保存物品清单》1份。7月15日9时,执法人员对排泥浆现场进行检查,形成《勘验(检查)笔录》1份、勘验图1份及图片2张。7月16日。对当事人赵某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1份。7月17日对泥浆车驾驶员肖某和排泥浆工人黄某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2份。7月19日,执法人员对泥浆车及车内剩余泥浆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勘验(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2张。7月23日。当事人赵某对案发河段及滩地淤积泥浆进行清理,整改后,当日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月24日,XX市水利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理。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10月12日对当事人赵某再次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1份;10月19日对泥浆车车主李某、淮金路车管所南侧电力施工顶管负责人李某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2份。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赵某排泥浆证据确凿,违反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021年10月19日,XX市水利局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赵某向小盐河排放的泥浆量在8至9立方米之间以及案发后及时整改,清理滩地及河道内泥浆等情况,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9条第(2)项内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2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违法行为主体确认:赵某为该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赵某租用李某泥浆车(含驾驶员,即:连人带车租赁,下同)没有书面租赁合同,只是口头协议,租金600/天,采取现金结算,一天一结,由李某支付给驾驶员肖某200元/天;同时,雇佣黄某负责排放泥浆,雇佣费80/天。
赵某向小盐河排放泥浆量确认:根据李某《调查笔录》以及提供的证据表明:李某卖给赵某的泥浆量是37至38立方米和7月19日勘验检查车内还剩余泥浆约29立方米,进而得出当事人赵某向小盐河排放泥浆量为8至9立方米。
法律适用:当事人赵某排泥浆证据确凿,违反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当事人对河道排放泥浆的行为严重污染了河道的水体与水质,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功能发挥。党的二十大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将继续严查此类行为,为保障河湖生态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