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8年5月4日,某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公司未经批准在迎宾大道北侧工地内凿井一口,井深88米。发现时井已建成出水。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评 析:查处非法凿井水事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责令限期封闭取水工程→强制拆除或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