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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马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顶管破坏堤防案
时间:2020-09-04    来源:淮安市水利局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9日,巡查人员发现:马某在大运河北堤(东风泵站东侧,下同 )雇人顶管穿过大运河堤防,并通过管道向停在大运河的船上排放泥浆。6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初步核查,对盛世名门三期工程项目法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项目总承包——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分包——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和泥浆外运现场负责人等4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4份,对顶管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6月24日决定立案查处。6月28日下午,对顶管当事人马某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1份,调查发现当事人顶管穿堤深50厘米、宽30米,破坏大运河堤防。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在大运河管北堤从背水面向迎水面顶管穿堤、破坏堤防,穿堤深50厘米、宽30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在大运河北堤顶管穿堤、破坏堤防。

证据二:违法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大运河北堤从背水面向迎水面顶管穿堤,并通过管道连接到停放在大运河的船上。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0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淮水改〔2020〕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取水,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堤防内顶管设施,恢复堤防原状,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2020年7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水罚告字〔2020〕1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大运河北堤顶管穿堤、破坏堤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根据该条,结合当事人顶管深度、穿堤宽度,当事人整改情况以及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裁量标准, 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评析:该案在查处过程中,确定行政相对人是该案的关键问题。通过对项目法人、总承包、分包、泥浆外运现场负责人调查,逐一排查,最终确定马某为该案的行政相对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要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对堤防的破坏程度、整改情况、恢复堤防需要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