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1号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供水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其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对供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
近年来,很多省份已经制定了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标准层面实现了城乡供水水质标准的统一,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农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响应人民诉求。因此,《条例》的出台,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积极回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人民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饮水安全的必然选择。
一是推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条例》强调对供水工程建设统筹规划,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在法治层面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条例》关注供水安全保障,强化运行维护,提升供水稳定性和应急能力,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了坚实的供水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条例》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明确服务标准、强化水质检测、提升服务便捷度等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供水安全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条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构建了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鼓励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破解发展瓶颈、激发内生动力、推进数智化转变指明了方向,必将引领供水事业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发展阶段。